日期:2025-10-05 14:28: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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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核心结论
在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,事前放弃违约金调整请求权的条款原则上无效,但需结合条款性质、公平原则及个案情况综合判断。若条款导致明显不公平(如违约金畸高且未考虑实际损失),法院通常会否定其效力,并根据《民法典》第585条规定调整至合理范围(一般为实际损失的130%以内)。
二、具体分析
(一)法律性质:违约金调整请求权是法定权利,不可通过约定排除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585条第2款,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,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;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,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”。该条款是强制性规范,旨在平衡合同自由与公平正义,防止当事人通过约定滥用权利(如设定“天价违约金”压榨对方)。 (2019)渝0106民初22217号
展开剩余83%事前放弃违约金调整请求权的条款,本质是排除法定权利的行使,违反了《民法典》的立法目的。即使合同约定“放弃调整”,若违约金明显不合理,法院仍可根据违约方的请求进行调整。
(二)上海法院的实践倾向:不支持“放弃调整”条款的效力
上海法院在审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时,侧重审查违约金的合理性,若条款导致明显不公平,通常会否定其效力:
案例支撑:2020年,上海浦东法院审理一起二手房买卖纠纷,合同约定“违约方需支付总房款20%的违约金”(约176万元),但卖方无法证明实际损失。法院认为,20%的违约金“过分高于实际损失”(如房价波动差额、交易成本等),最终调整为50万元(约为实际损失的130%)。
裁判逻辑:上海法院认为,违约金的核心功能是“补偿损失”,而非“惩罚”。若事前放弃调整请求权,可能导致违约金异化为“压榨工具”,违背公平原则。因此,即使合同约定“放弃调整”,法院仍会根据《民法典》第585条,以实际损失为基础,兼顾合同履行情况、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,调整至合理范围。
(三)例外情况:若条款合理,可能被认定有效
若事前放弃违约金调整请求权的条款符合法律规定且公平合理,法院可能认可其效力:
合理情形: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大致相当(如考虑房价波动、交易成本、可得利益等),且双方均为商事主体(如企业之间的房屋买卖),具备风险预判能力。
案例支撑:2019年,江西高院审理一起企业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,合同约定“违约方需支付500万元违约金,放弃调整请求权”。法院认为,500万元是基于商业利益的合理约定(如房屋装修成本、预期收益等),且双方均为商事主体,具备风险识别能力,因此认定条款有效。
(四)房价波动与公平原则
上海作为一线城市,房价波动较大(如2024年二手房均价降幅明显),法院在审理时会重点考虑市场风险:
若合同约定“固定比例违约金”(如总房款20%),但房价波动导致实际损失远低于或高于该比例,法院会调整违约金至合理范围。例如,2025年,上海徐汇法院审理一起二手房买卖纠纷,合同约定“违约方需支付总房款15%的违约金”(约69万元),但卖方因房价上涨未遭受实际损失,法院认为15%的违约金“过分高于实际损失”,最终调整为20万元(约为实际损失的120%)。
三、律师建议
若房东因事前放弃违约金调整请求权的条款遭受不公平待遇,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:
1. 收集证据:保存实际损失的证据(如房价波动记录、交易成本发票、可得利益证明等),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。
2. 请求调整: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,依据《民法典》第585条,主张条款无效并要求调整至合理范围。
3. 关注公平原则:强调条款的“不公平性”(如未考虑市场风险、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),争取法院支持。
在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,事前放弃违约金调整请求权的条款原则上无效,法院会根据《民法典》第585条,以实际损失为基础,调整至合理范围。若条款合理(如与实际损失相当且双方均为商事主体),可能被认定有效,但需结合公平原则综合判断。房东需注意收集实际损失的证据,及时请求法院调整违约金,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,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。另可参考《二手房陷阱:买卖合同条款解读与风险防范》一书。专注于各类房产案件的诉讼、执行和处置,尤其擅长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群体性诉讼 “蚂蚁斗大象”律师团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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